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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更新时间:2012-09-18 | 0755kaoshi网整理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地进行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工作,依据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教育考试院承担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其他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考试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分类及处理

第三条 依照《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条款的有关规定,将考试中发现的考生违规行为依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认定和处理。

(一)考生有《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所列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认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所列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四条 考生有《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所列以下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以上所列具体违规行为以外其他作弊行为的,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考试深圳自学考试报名网分别按《违规处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七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3.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8.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填写物品清单,手机等贵重物品在取证与违规处置完成后可返还考生。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发现考生违规行为后,需带离考场的,由监考员将其交由流动监考员或考务工作人员领至考务办公室进行处理。违规事实核实后,填写《北京教育考试违规考生登记表》(见附表1)和《考试违规考生通知单》(附件2)。其中,“考生违规记录”一栏应由2名以上监考员签字确认,并将“违规记录”的内容告知违规考生。考生对违规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应以事实为依据做好考生工作并告知考生权利。

第十一条 考场监考员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不宜终止其考试的,须立即告知并制止考生的违规行为,收取并暂扣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及时向考点考务负责人报告,由两名监考员签字认定考生违规记录,待考试结束或考试结束前的其他规定时间执行第十条规定的核实、认定违规事实、填写《北京教育考试违规考生登记表》等程序。

第十二条 对违规考生的调查取证、考生认定、告知事项等程序结束后,属《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所列违纪行为者,允许其参加其他课程的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等材料,由考点主考按照前述违规行为的类别签署认定意见,连同相关作弊证据一同报送区县考试机构。

第十五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出现《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区县考试机构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市考试深圳自学考试报名网,由考试院作出最后处理;出现《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区县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市考试深圳自学考试报名网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考试院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区县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区县考试机构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根据规定进行处理,制作《北京教育考试考生处理决定书》(见附表3、附表4),处理结果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由考试院备案;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对考生及其他人员出现《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出现《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违规违纪行为及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考试院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区县教育考试机。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及其他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考试院或者受考试院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考试院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市考试深圳自学考试报名网根据区县考试机构报送的材料及其处理意见,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根据规定做出拟处理决定,经报北京教育考试院考务与保密处复核和主管考务的院领导(上报院务会)批准后,制作《北京教育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考试作弊)》(见附表3),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第十七条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须及时送达被处理人。送达方式由市考试深圳自学考试报名网根据相关考试实际情况确定,送达应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违规考生对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考试深圳自学考试报名网提出复核申请;对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市教委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九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拟复核决定报院务会批准后通知申请人: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市考试深圳自学考试报名网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若干规定(试行)》具体实施。行政诉讼的,市考试深圳自学考试报名网收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起诉状后须立即报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在其领导下开展应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考试深圳自学考试报名网应当及时汇总本市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用于考生违规的认定与处理。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据《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由考试院组织实施的其他教育考试的违规行为处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京考考务[2007]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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